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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家們(them)的(of)福音來(Come)了(Got it)!最高法出(out)手,打擊電商惡意投訴!

作(do)者:小微 來(Come)自:互聯網 時(hour)間:2020-06-29 09:27 浏覽:

商家們(them)的(of)福音來(Come)了(Got it)!最高法出(out)手,打擊電商惡意投訴!

最高法出(out)手,電商賣家“伸冤”有道

剛剛過去的(of)618,本該是(yes)電商賣家們(them)滿載而歸、喜笑顔開的(of)日子。然而在(exist)這(this)片歡聲笑語中,一(one)些賣家卻愁眉苦臉,沒有享受到(arrive)豐收的(of)喜悅。

原來(Come),一(one)向安分守己的(of)他(he)們(them),突然在(exist)618前夕收到(arrive)了(Got it)平台的(of)下架通知:他(he)們(them)的(of)商品,因爲(for)商标侵權被投訴了(Got it)!

明明是(yes)自創的(of)标識,居然是(yes)别人(people)的(of)商标?況且早不(No)來(Come)晚不(No)來(Come),偏偏這(this)個(indivual)時(hour)候投訴,這(this)裏面肯定有鬼!

沒錯,他(he)們(them)遇到(arrive)的(of),是(yes)電商平台上(superior)臭名昭著的(of)惡意投訴有些不(No)法商家爲(for)了(Got it)打擊對手,通過虛假陳述、僞造憑證和(and)惡意搶注商标等方式,在(exist)平台上(superior)進行“誣告”,從而使對方的(of)商品被下架,失去參加促銷活動的(of)機會,手段極其無恥。

這(this)種惡意投訴,不(No)僅讓無辜的(of)商家損失慘重,而且嚴重破壞了(Got it)平台的(of)正常經營秩序,同時(hour)也是(yes)對司法資源的(of)極大(big)浪費,不(No)懲罰不(No)足以(by)平民憤!

商家們(them)的(of)福音來(Come)了(Got it)!最高法出(out)手,打擊電商惡意投訴!

因此,最高人(people)民法院近日發布《關于(At)審理涉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産權糾紛案件的(of)指導意見》的(of)征求意見稿,明确規定了(Got it)适用(use)反向行爲(for)保全的(of)情形。凡是(yes)符合條件的(of)商家,都可以(by)可利用(use)反向行爲(for)保全的(of)方式尋求司法救濟。

也就是(yes)說,電商賣家遭遇惡意投訴後,可跳過平台,直接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,恢複商品鏈接。飽受惡意投訴困擾的(of)商家們(them),終于(At)可以(by)化被動爲(for)主動,及時(hour)止損,維護自己的(of)合法權益了(Got it)。

同時(hour),對于(At)法院處理惡意投訴案件,也已經有了(Got it)先例可循。

6月初,杭州市餘杭區人(people)民法院在(exist)收到(arrive)某商家的(of)申訴時(hour),當日便對惡意投訴者發出(out)了(Got it)“禁止投訴,即時(hour)生(born)效”的(of)禁令。這(this)位商家在(exist)三年内被搶注商标者惡意投訴140多次,并被索要(want)20萬元以(by)“贖回”商标。

如此惡劣的(of)惡意投訴行爲(for),顯然是(yes)極具代表性的(of)。這(this)起案件的(of)判決結果,有望成爲(for)典型判例以(by)供參考。有了(Got it)法制的(of)武器,被“冤枉”的(of)商家們(them)總算能吹響反擊的(of)号角了(Got it)。

商家們(them)的(of)福音來(Come)了(Got it)!最高法出(out)手,打擊電商惡意投訴!

中小商家才是(yes)“弱勢群體”

就線下購物而言,消費者往往被歸爲(for)弱勢的(of)一(one)方,有時(hour)候就算吃了(Got it)虧,也因爲(for)“麻煩”、“多一(one)事不(No)如少一(one)事”等因素不(No)了(Got it)了(Got it)之。

而在(exist)線上(superior),便捷的(of)申訴渠道和(and)低廉的(of)執行成本使得消費者維權意願大(big)大(big)增加,同時(hour)法律也爲(for)消費者維權打開了(Got it)方便之門。這(this)在(exist)維護消費者利益的(of)同時(hour),卻也給了(Got it)不(No)法分子可乘之機,令中小商家們(them)成爲(for)了(Got it)弱勢的(of)一(one)方。

比如,《電子商務法》《侵權責任法》明确規定了(Got it)網絡平台的(of)“通知—删除”義務。意思就是(yes)說,無論是(yes)消費者還是(yes)其他(he)商家,隻要(want)投訴了(Got it)某種商品侵權,平台就有義務及時(hour)處理,否則就要(want)承擔法律責任。

這(this)項規定的(of)本意,是(yes)爲(for)了(Got it)規制網絡平台濫用(use)“避風港原則”,揣着明白裝糊塗,對平台上(superior)的(of)問題商品“睜一(one)眼,閉一(one)眼”。但造成了(Got it)平台“甯可錯殺一(one)千,不(No)肯放過一(one)個(indivual)”的(of)“理性選擇”,從而被惡意投訴鑽了(Got it)空子。

此外,與之相似的(of)還有買家的(of)惡意差評行爲(for)。有些心存險惡的(of)買家買來(Come)商品後,會故意挑毛病,甚至人(people)爲(for)制造出(out)一(one)些瑕疵,以(by)給差評要(want)挾賣家退款。

商家們(them)的(of)福音來(Come)了(Got it)!最高法出(out)手,打擊電商惡意投訴!

他(he)們(them)專挑價格不(No)高、容易破損的(of)商品類目和(and)中差評較少的(of)賣家下手,這(this)種賣家因成本因素比較容易妥協。得手後商品自己使用(use)或轉手賣掉,雖然單次利潤不(No)高,但形成産業鏈後就成爲(for)了(Got it)一(one)種暴利。

不(No)管是(yes)惡意投訴還是(yes)惡意差評,問題的(of)根源都在(exist)于(At)權利人(people)的(of)申訴成本太低了(Got it),告赢了(Got it)血賺,沒告赢不(No)虧,幾乎是(yes)無本萬利的(of)買賣。

而最高法的(of)“反向行爲(for)保全”指導意見,也是(yes)在(exist)立法暫時(hour)不(No)足的(of)情況下,利用(use)司法的(of)手段對這(this)些不(No)法行徑加以(by)制衡,增加他(he)們(them)的(of)申訴成本。

知名法律人(people)羅翔教授說過,如果自由不(No)加限制的(of)話,一(one)定會導緻強者對弱者的(of)剝削。中小商家們(them)在(exist)各種“誣告”面前就是(yes)弱勢群體,而限制侵權投訴、給差評的(of)自由,就是(yes)在(exist)防止這(this)種剝削産生(born)。

在(exist)未來(Come),民法典也将完善相關的(of)法律,平衡權利人(people)、被投訴人(people)以(by)及網絡平台的(of)權利義務關系,避免網購投訴無門的(of)同時(hour),防止“知産流氓”和(and)“職業差評師”鑽法律空子牟利。

商家們(them)的(of)福音來(Come)了(Got it)!最高法出(out)手,打擊電商惡意投訴!

平反“冤假錯案”,電商平台在(exist)行動

除了(Got it)法律之外,平台方也應成爲(for)商家們(them)堅實的(of)後盾,讓他(he)們(them)能專心經營,免受惡意投訴等事件的(of)困擾。

比如,去年年中,阿裏法務就幫助商家王大(big)春處理的(of)一(one)起典型的(of)惡意投訴案件。

王大(big)春是(yes)天貓上(superior)一(one)個(indivual)賣地(land)毯的(of)商家,2019年他(he)的(of)一(one)個(indivual)爆款已經做到(arrive)了(Got it)類目首位,銷售火爆。然而自6月開始他(he)就收到(arrive)了(Got it)徐某的(of)接連投訴,聲稱他(he)地(land)毯上(superior)的(of)圖案侵犯了(Got it)徐某的(of)著作(do)權。這(this)款地(land)毯是(yes)王大(big)春的(of)鎮店之“寶”,占店鋪一(one)小半的(of)銷售額。

雖然經過申訴後商品鏈接得以(by)恢複,但鏈接被删的(of)幾天,王大(big)春店鋪銷量斷崖式下跌,損失不(No)小。于(At)是(yes),王大(big)春向阿裏法務求助,将徐某及其團隊告上(superior)法庭,要(want)求賠償損失。

阿裏法務通過全面分析案件材料,抽絲剝繭,很快查清了(Got it)徐某等人(people)合謀僞造權利依據的(of)事實。今年4月,王大(big)春等來(Come)了(Got it)天津濱海新區人(people)民法院的(of)一(one)審判決:被告敗訴,賠償王大(big)春經濟損失共35萬元。

作(do)爲(for)電商平台,制定公正、合理的(of)規則是(yes)商家信任的(of)基礎,如果規則産生(born)了(Got it)漏洞,後果也不(No)應由商家承擔。任何電商平台都是(yes)由無數商家組成的(of),隻有獲得商家們(them)的(of)信任,平台才能吸引更多的(of)商家。

相反,如果把商家推到(arrive)了(Got it)平台的(of)對立面,視他(he)們(them)蒙受不(No)白之冤而不(No)見,那麽這(this)樣的(of)平台注定不(No)能長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