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在(exist)市場經濟條件下,隻要(want)技術還發展,隻要(want)市場還存在(exist)競争,不(No)能永遠都是(yes)一(one)家大(big)企業占市場支配地(land)位。總之,市場經濟的(of)基本原則不(No)能丢,反壟斷法的(of)基本制度對數字經濟也要(want)适用(use)。”在(exist)6月20日舉行 “互聯網競争政策的(of)思考”研讨會上(superior),國(country)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前成員、中國(country)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晔表示。本次研讨會由北京大(big)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辦,北大(big)E法論壇協辦。
随着信息技術飛速發展與普及、網絡經濟與傳統經濟深度融合,平台經濟迅速崛起。但同時(hour),也出(out)現了(Got it)諸如強制“二選一(one)”“大(big)數據殺熟”等行爲(for),尤其是(yes)超級平台之間相互封鎖、屏蔽鏈接的(of)“封禁”行爲(for),更是(yes)與互聯互通、互利共赢的(of)平台經濟發展目标相悖。
面對新經濟新技術帶來(Come)的(of)挑戰,如何界定互聯網競争行爲(for)正當性邊界、從法律角度對平台間“封禁”行爲(for)進行審視和(and)定性,成爲(for)各方關注的(of)焦點。
互聯網競争行爲(for)應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”
第一(one)單元議題爲(for)“互聯網競争行爲(for)正當性邊界:基于(At)若幹新型競争樣态的(of)思考”。
清華大(big)學法學院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(country)斌以(by)2018年餐飲管理系統開發商“二維火”訴美團案爲(for)出(out)發點,重點探讨了(Got it)“介入式”競争行爲(for)的(of)正當性邊界。在(exist)這(this)起案件中,二維火指控美團通過第三方獲取其平台上(superior)的(of)商戶數據。崔國(country)斌從三方面談了(Got it)自己的(of)觀點。
第一(one),如有具體合同約定,除非一(one)方行爲(for)本身存在(exist)過錯,構成法律上(superior)的(of)侵權時(hour),才可限制相關行爲(for),否則應按正常市場競争看待,“你出(out)10元,他(he)出(out)20元,最後他(he)違你的(of)約接受20元——你如果覺得10塊違約金不(No)夠,完全可以(by)把價格提得更高,通過市場行爲(for)就能解決問題,根本不(No)需要(want)通過侵權或者不(No)正當競争的(of)方式來(Come)幹預”;
第二,如無相關合同約定,一(one)方自行采取技術措施進行競争,能不(No)能允許競争對手破壞這(this)種技術措施,就要(want)看這(this)個(indivual)技術措施是(yes)否有外部性,是(yes)否損害了(Got it)第三者或公共利益;
第三,關于(At)部分App的(of)導流行爲(for)是(yes)否涉及不(No)正當競争,崔國(country)斌認爲(for)不(No)能主張經營者對用(use)戶界面具有絕對控制權,“不(No)能把用(use)戶在(exist)使用(use)的(of)界面視爲(for)App的(of)經營者自己控制的(of)物理界面”。他(he)強調,用(use)戶在(exist)使用(use)各種App時(hour),界面随時(hour)可能出(out)各種窗口彈出(out)或界面顯示,“不(No)能因爲(for)用(use)戶打開了(Got it)你的(of),其他(he)的(of)就不(No)能出(out)現”。具體區分标準,應看用(use)戶對于(At)服務的(of)來(Come)源是(yes)否構成誤認或混淆。隻要(want)應用(use)沒有從技術上(superior)阻止其他(he)應用(use)的(of)工作(do),就不(No)應阻止。
華東政法大(big)學知識産權學院院長黃武雙以(by)“‘誘導違約’在(exist)競争法層面上(superior)的(of)定性”爲(for)主題談了(Got it)自己的(of)認識。他(he)梳理了(Got it)近期部分遊戲公司針對遊戲賬号及遊戲裝備的(of)交易平台發起的(of)一(one)系列不(No)正當競争訴訟,指出(out)遊戲賬号及遊戲裝備的(of)平台交易不(No)存在(exist)所謂的(of)“誘導違約”,更不(No)構成不(No)正當競争行爲(for)。
“應當認識到(arrive),遊戲賬号和(and)虛拟物品之所以(by)會存在(exist)價值,是(yes)由于(At)用(use)戶在(exist)其中花費了(Got it)大(big)量的(of)時(hour)間、精力和(and)可觀的(of)金錢,基于(At)勞動和(and)對價理論,遊戲用(use)戶應該對遊戲賬号和(and)虛拟物品享有權益,遊戲公司的(of)這(this)種約定不(No)但排除了(Got it)遊戲用(use)戶的(of)主要(want)權利,違反了(Got it)相關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的(of)規定,應當被認定爲(for)無效。”黃武雙認爲(for),用(use)戶違反約定中無效的(of)條款不(No)應當承擔責任,即談不(No)上(superior)是(yes)否存在(exist)誘導違約的(of)問題。
黃武雙認爲(for),市場競争的(of)本質是(yes)交易機會的(of)争奪,隻要(want)有市場競争就有可能造成一(one)方的(of)損失,不(No)能以(by)損害結果的(of)發生(born)倒推是(yes)否存在(exist)不(No)正當競争行爲(for),與正當性相關聯的(of)商業道德應當是(yes)特定行業普遍認同,符合消費者和(and)社會公衆利益的(of)倫理,而不(No)應該是(yes)相關行業中既得利益者建立的(of)秩序。
此外,還應當考量和(and)判斷消費者和(and)社會公共利益,商業道德的(of)判斷應當通過利益平衡來(Come)确定,結合個(indivual)案事實選擇對社會整體利益最優的(of)方案。事實上(superior),遊戲賬号和(and)虛拟物品交易平台會顯著提升消費者福利,從長遠來(Come)看,也有利于(At)遊戲公司的(of)利益。
黃武雙總結,遊戲運營商和(and)遊戲賬号、虛拟物品的(of)交易平台,已共存了(Got it)20年。面對百億級用(use)戶的(of)成熟市場,應考慮其中從業人(people)員及其他(he)行業之間已建立的(of)穩定聯系,故對其定性和(and)評價更應慎重。
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大(big)學未來(Come)法治研究院副院長丁曉東就流量劫持、數據權屬與行爲(for)的(of)不(No)正當性競争屬性的(of)認定問題發表了(Got it)看法。他(he)将數據抓取類案件按照數據權屬分爲(for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所有、平台所有、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和(and)平台共有及公共數據四類。他(he)強調,在(exist)處理這(this)類問題時(hour)應盡量避免用(use)競争秩序,商業道德及經營者合法權益進行判斷,而更多要(want)以(by)消費者保護法判斷。即使是(yes)在(exist)某種條件下具備規範性和(and)正當性的(of)行業慣例,也可能剛好是(yes)占主導地(land)位的(of)壟斷性企業帶來(Come)的(of),恰恰需要(want)創造性的(of)破壞或颠覆。
從經營者合法權益角度看,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與傳統侵權法存在(exist)區别,不(No)造成民法定義上(superior)的(of)損害結果,“街一(one)邊開了(Got it)一(one)個(indivual)店,另一(one)邊新開了(Got it)一(one)家,那肯定會把流量吸引走。但這(this)并不(No)能說是(yes)不(No)正當競争,恰恰是(yes)正當競争,也是(yes)我(I)們(them)所鼓勵的(of)競争”。若商家存在(exist)刻意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(of)行爲(for),可以(by)通過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保護消費者,但也要(want)從消費者長期利益而非短期認知上(superior)去考慮問題。
中國(country)政法大(big)學互聯網與法律規制研究中心主任趙鵬認爲(for),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對企業數據财産性利益的(of)保護已經足夠,無需發展到(arrive)一(one)般性數據專屬權的(of)排它性權利。目前看,應采取更嚴格的(of)措施,強化對封禁行爲(for)的(of)規制。他(he)分析,大(big)型平台從經濟學角度有自然産生(born)壟斷的(of)趨勢,而超級平台的(of)産生(born)在(exist)于(At)法律的(of)建構,目的(of)是(yes)促進信息自由流通,這(this)也是(yes)法律當初将平台定位爲(for)互聯網信息服務者的(of)原因。且基于(At)這(this)樣的(of)信息服務豁免了(Got it)很多責任。
趙鵬強調,到(arrive)今天,平台一(one)方面享受到(arrive)促進信息流通的(of)便利,另一(one)方面也形成了(Got it)超級平台的(of)數據保護。這(this)種情況下,若過度強化這(this)種财産性權益的(of)保護,甚至發展出(out)所謂的(of)企業數據專屬的(of)财産權,可能與當初推進平台所設立的(of)法律架構是(yes)不(No)兼容的(of),“正因爲(for)(法律)曾經支撐平台獲得這(this)麽多豁免,所以(by)當下對超級平台市場勢力的(of)警惕也是(yes)有道理的(of)”。
對平台“封禁”行爲(for)要(want)有明确定義
第二單元議題爲(for)“平台‘封禁’的(of)民法、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、反壟斷法層面上(superior)的(of)思考”。
王曉晔指出(out),數據是(yes)各種因素的(of)聚合。這(this)裏包含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信息,還包含企業爲(for)了(Got it)收集整合分析、運用(use)數據付出(out)的(of)時(hour)間和(and)勞動。她認爲(for),平台開放是(yes)一(one)個(indivual)大(big)趨勢,但是(yes)怎麽開放肯定存在(exist)規則和(and)标準,國(country)家應統籌考慮社會公共、企業和(and)創新者利益。總之,市場經濟的(of)基本原則不(No)能丢,反壟斷法基本制度對數字經濟仍應适用(use)。
“封禁究竟發生(born)在(exist)什麽樣的(of)平台,又是(yes)誰、以(by)什麽手段進行封禁?這(this)種封禁是(yes)否附加了(Got it)條件?封禁的(of)後果是(yes)什麽?有無規制義務?”北京大(big)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抛出(out)幾個(indivual)問題。他(he)強調,封禁這(this)一(one)問題目前無法回避,應進行拆分後,從多個(indivual)維度進行考察。
第一(one)個(indivual)維度,封禁首先發生(born)在(exist)一(one)個(indivual)什麽樣的(of)平台。陳永偉強調,平台之間雖有共性,但各平台的(of)特性也實際存在(exist)。封禁在(exist)不(No)同平台上(superior)産生(born)的(of)影響也可能不(No)一(one)樣,應進行具體分析。
第二個(indivual)維度,到(arrive)底是(yes)誰在(exist)封禁。陳永偉指出(out),這(this)就要(want)考慮到(arrive)封禁方是(yes)否具備市場支配地(land)位,“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(land)位,那可以(by)适用(use)反壟斷法,否則應以(by)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進行處理。”
第三個(indivual)維度是(yes)“對誰進行封禁”。封禁的(of)對象有很多,對經營者的(of)封禁和(and)對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封禁的(of)内涵無疑是(yes)不(No)一(one)樣的(of)。
第四個(indivual)維度,采用(use)什麽樣的(of)封禁手段。通過将封禁手段考察清楚,可以(by)将其分别對應到(arrive)反壟斷法或反不(No)正當競争法等不(No)同領域中。
第五個(indivual)維度,封禁産生(born)的(of)後果。要(want)考慮封禁行爲(for)本質上(superior)是(yes)提高了(Got it)還是(yes)損害了(Got it)效率,到(arrive)底是(yes)促進了(Got it)還是(yes)損害了(Got it)創新。
中國(country)社會科學院大(big)學互聯網法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表示,關于(At)“封禁”問題,應将所有概念和(and)行爲(for)進行拆分,把它放到(arrive)原有的(of)、需要(want)創新的(of)法律框架中讨論。
劉曉春認爲(for),平台對其内部行爲(for)、經營主體實施封禁行爲(for)時(hour),應考察是(yes)否存在(exist)一(one)套相應平台的(of)規則,以(by)及該規則本身是(yes)否具有正當性和(and)合理性,“如果平台給出(out)這(this)樣一(one)套規則,但最後它并沒按照這(this)套規則做,那就可以(by)按照誠實信用(use)的(of)原則進行規制”。
“随着實踐深入,我(I)們(them)會發現在(exist)産業競争過程中,流量也是(yes)一(one)個(indivual)競争要(want)素。企業特别是(yes)小企業、初創企業要(want)在(exist)互聯網場景下發展,獲取流量成爲(for)一(one)個(indivual)非常重要(want)的(of)基礎要(want)素。而現在(exist)封閉的(of)情況恰恰有可能導緻流量成本高速增長。”劉曉春表示,必須搞清楚到(arrive)底想鼓勵什麽樣的(of)創新,究竟是(yes)鼓勵對數據收集和(and)數據控制進行更多的(of)投資,還是(yes)把數據開放,把更多創新和(and)投資引到(arrive)其他(he)的(of)方面。
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大(big)學法學院副教授熊丙萬指出(out),對于(At)數據問題,法律上(superior)規制的(of)方案是(yes)多元的(of)。
他(he)強調,數據問題重要(want)的(of)一(one)點不(No)是(yes)去讨論要(want)不(No)要(want)開放,而是(yes)如何設定一(one)個(indivual)合理的(of)開放條件,“這(this)是(yes)一(one)個(indivual)很難的(of)問題,至少目前爲(for)止沒有一(one)個(indivual)機構有這(this)個(indivual)勇氣判斷,在(exist)什麽樣的(of)條件下應當開放”。此外,開放之後的(of)公平定價也是(yes)難點,如果定不(No)好,可能會影響保護必要(want)的(of)投入和(and)激勵。
數據要(want)素市場化中有幾個(indivual)難點:一(one)是(yes)觀念,即怎麽解決數據要(want)素流動保護的(of)問題。熊丙萬以(by)“錢鍾書書信”舉例:“錢先生(born)的(of)書信通過合法的(of)方式流轉到(arrive)他(he)家屬之外的(of)一(one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手裏,他(he)拍賣這(this)個(indivual)書信,馬上(superior)被錢鍾書先生(born)的(of)家屬叫停了(Got it),因爲(for)家書裏有他(he)的(of)隐私。具體來(Come)分析,這(this)封信至少承載了(Got it)三重利益,第一(one)重是(yes)可能記載了(Got it)錢鍾書及其家人(people)的(of)隐私,第二重是(yes)其具有著作(do)權,作(do)品的(of)表達,還有第三重就是(yes)财産性的(of)權益,也就是(yes)說,它是(yes)持有書信者的(of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财産。”熊丙萬表示,當數據要(want)素流動時(hour),往往三個(indivual)維度是(yes)混在(exist)一(one)起的(of),這(this)會加劇讨論難度,而解決這(this)個(indivual)問題在(exist)觀念上(superior)需要(want)把這(this)幾層剝離開。
由此引申出(out)的(of)問題是(yes),應以(by)什麽爲(for)标準确權,即如何看待數據交易市場的(of)問題。熊丙萬指出(out),現在(exist)數據交易市場龐大(big),把場外交易趕到(arrive)場内交易,難點是(yes)怎麽總結數據場外交易典型的(of)交易場景,再根據典型的(of)交易場景總結相應的(of)權利模塊,如土地(land)使用(use)權、宅基地(land)使用(use)權、地(land)益權這(this)些權利模塊等。
熊丙萬總結,未來(Come)市場圍繞各大(big)數據交易所及全國(country)統一(one)可信的(of)數據交易平台展開後,如果數據本身的(of)财産權屬得到(arrive)進一(one)步重視,數據要(want)素市場能夠得到(arrive)相對完備的(of)監督,相信未來(Come)對數據本身财産性權益的(of)認識會得到(arrive)更好的(of)觀察和(and)讨論。
北京大(big)學法學院副院長、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在(exist)總結中指出(out),由于(At)信息技術發展,每個(indivual)人(people)都在(exist)社交平台上(superior)創建了(Got it)自己的(of)社交關系鏈。爲(for)了(Got it)建構這(this)個(indivual)關系鏈,社交平台需要(want)花很大(big)的(of)精力才能夠建構起來(Come)。但也因此給社交平台帶來(Come)巨大(big)的(of)流量紅利。在(exist)這(this)種情況下,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對這(this)種社交關系鏈究竟具有什麽樣的(of)權益,需進一(one)步考察。
對中小商家而言,其利用(use)自己的(of)關系鏈或者社交圈從事一(one)定商業活動,在(exist)社會政策上(superior)有其正當性。對于(At)平台封禁問題,出(out)于(At)保護中小商家,改善營商環境這(this)樣的(of)考慮,應在(exist)具像化的(of)命題下進行探讨,而不(No)能大(big)而化之地(land)下籠統的(of)結論。一(one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社會屬性在(exist)互聯網時(hour)代,往往被投射到(arrive)其在(exist)社交媒體平台上(superior)所建構的(of)社交關系鏈條上(superior),而掌握個(indivual)體的(of)社交關系鏈的(of)社交媒體平台,對該關系鏈的(of)控制程度究竟應該是(yes)多大(big),有沒有合理的(of)邊界,需要(want)進一(one)步研究。
薛軍強調,不(No)考慮大(big)平台之間的(of)流量争奪問題,隻考慮這(this)種行爲(for)對于(At)消費者和(and)中小商戶會産生(born)什麽樣的(of)影響,也是(yes)分析問題的(of)一(one)個(indivual)角度。這(this)樣一(one)來(Come),讨論的(of)範圍會更加聚焦,結論也具有可操作(do)性。“打個(indivual)比方,我(I)想看某短視頻分享平台上(superior)的(of)視頻,希望朋友能通過社交媒體平台直接轉給我(I)看,但現在(exist)實現不(No)了(Got it)。怎麽辦?對我(I)來(Come)講其實很簡單,我(I)們(them)都下載同一(one)個(indivual)App就行了(Got it)。這(this)個(indivual)遷移成本包括額外增加的(of)成本不(No)那麽高。但對商家而言,這(this)就不(No)是(yes)花費一(one)分鍾下載App那麽簡單的(of)問題——他(he)要(want)被迫在(exist)不(No)同的(of)平台上(superior)開店,要(want)‘打怪升級’,慢慢積累,要(want)進行複雜的(of)客戶管理(包括客服,退換貨,頁面設計,訂單管理等等),這(this)些都不(No)是(yes)那麽容易的(of)事情。因此我(I)們(them)需要(want)具體分析,封禁後果是(yes)什麽,影響的(of)權益的(of)屬性是(yes)什麽,是(yes)否涉及社會性的(of)利益。”薛軍指出(out)。
薛軍總結,當平台的(of)活動涉及到(arrive)特殊的(of)權益,特别是(yes)與就業保障,大(big)量的(of)中小商家這(this)些與社會穩定的(of)因素密切聯系的(of)時(hour)候,考慮的(of)角度就會出(out)現變化。我(I)們(them)不(No)能籠統地(land)讨論“網絡用(use)戶”如何如何。事實上(superior),現在(exist)網絡用(use)戶的(of)組成較爲(for)複雜,包括作(do)爲(for)文化消費者的(of)用(use)戶,比如視頻用(use)戶,也有網店經營者作(do)爲(for)網絡用(use)戶。在(exist)這(this)種情況下,網絡的(of)開放互通互聯,對不(No)同群體的(of)意義并不(No)一(one)樣。從利益分析講,對此類問題要(want)具體問題具體分析,這(this)樣才更加貼近社會現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