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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份法院判決支持電商平台打假 确認平台規則效力

作(do)者:小微 來(Come)自:法制日報 時(hour)間:2020-07-17 11:27 浏覽:

  多份法院判決支持電商平台打假确認平台規則效力

  帶有懲罰性質違約金應受保護

  電商平台參與打假可以(by)有效淨化網絡交易環境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維護自身商業信譽,其所掌握的(of)大(big)數據及技術優勢能爲(for)政府監管部門執法提供有益幫助

  電商企業不(No)僅要(want)順應消費個(indivual)性化、多樣化發展的(of)大(big)趨勢,增加商品和(and)服務的(of)種類、數量,而且要(want)在(exist)産品質量、細節和(and)知識産權等方面多下功夫,形成高品質的(of)商品和(and)服務供給

  本報記者 張維

  近期出(out)爐的(of)多份生(born)效法律文書顯示,因涉嫌售賣假貨,電商平台上(superior)的(of)經營者在(exist)被平台實施了(Got it)下架、降級、關店等措施後,還被扣除了(Got it)數額不(No)小的(of)消費者賠付金或正品保證金等,經營者爲(for)此将平台訴至法院。

  當下,電商平台日益成爲(for)打假的(of)重要(want)力量。然而,電商平台是(yes)否有權打假,相關舉措是(yes)否涉嫌濫用(use)優勢地(land)位等争議,也随着相關判決的(of)出(out)爐成爲(for)大(big)家關注的(of)話題。

  在(exist)接受《法制日報》記者采訪時(hour),多位專家肯定了(Got it)近年來(Come)電商平台積極主動打假的(of)行爲(for),認爲(for)電商平台參與打假可以(by)有效淨化網絡交易環境,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維護自身商業信譽,其所掌握的(of)大(big)數據及技術優勢能爲(for)政府監管部門執法提供有益幫助。

  抽檢發現問題商品

  平台依照規則嚴懲

  近日,上(superior)海市第一(one)中級人(people)民法院就景德鎮某公司訴上(superior)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(拼多多運營主體,以(by)下簡稱尋夢公司)的(of)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作(do)出(out)終審判決,認爲(for)景德鎮某公司售假已構成違約,尋夢公司對其開設的(of)店鋪采取限制措施、扣款賠付消費者等行爲(for)均有合同依據。

  尋夢公司一(one)系列鐵腕打假制度中,有着一(one)項令售假商家聞風喪膽的(of)抽檢制度:公司組建了(Got it)千餘人(people)的(of)平台治理團隊,24小時(hour)不(No)間斷地(land)對平台内商家、商品進行巡查。同時(hour),與近千家品牌方建立合作(do)關系,對被監測發現的(of)可疑商品,通過平台抽檢、送檢的(of)方式交由品牌方鑒定。

  景德鎮某公司的(of)店鋪正是(yes)在(exist)平台主動抽檢程序中被證實售假,涉假的(of)是(yes)其名下店鋪所銷售的(of)AHC美白護膚品套裝(以(by)下簡稱涉案商品)。

  據了(Got it)解,爲(for)強化對平台商家和(and)商品的(of)治理,拼多多在(exist)“事前”審核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加強“事中”管理:依托大(big)數據分析,建立侵權行爲(for)模式,識别違規店鋪并追蹤關聯店鋪;研發假貨識别算法篩查平台内商品;一(one)旦發現可疑商品,平台會對該商品啓動重點監控、抽檢。

  在(exist)上(superior)述案件中,尋夢公司将涉案商品送至有鑒定資格的(of)公司進行鑒定。其後,該公司向尋夢公司出(out)具鑒定證明,鑒定結果爲(for)上(superior)述商品并非權利人(people)或權利人(people)授權企業生(born)産的(of)産品,“爲(for)假冒權利人(people)注冊商标的(of)産品”。

  按照尋夢公司的(of)管理流程及其與景德鎮某公司的(of)合同約定,尋夢公司将在(exist)抽檢中發現售假行爲(for)的(of)情況通知景德鎮某公司,并告知其如有異議可進行申訴,以(by)及申訴時(hour)間和(and)途徑,逾期未申訴或未提交有效申訴材料的(of),尋夢公司将根據平台規則采取相應處理措施。

  随後,尋夢公司對景德鎮某公司的(of)6家涉案店鋪采取了(Got it)相關限制措施,扣劃貨款共計112416.51元,并将上(superior)述扣款以(by)現金券形式賠付給對應訂單的(of)消費者。爲(for)此,景德鎮某公司将尋夢公司告上(superior)法庭,要(want)求返還其貨款112416.51元并支付利息損失,同時(hour)解除對其限制措施。

  法院确認規則效力

  鼓勵平台參與打假

  值得注意的(of)是(yes),拼多多并非唯一(one)一(one)家因爲(for)對售假者實施懲罰措施而被訴至法院的(of)電商平台。近期,京東等電商平台也有類似判決出(out)現在(exist)法院審判信息網上(superior)。

  《法制日報》記者發現,這(this)些糾紛在(exist)近兩年出(out)現較多,有的(of)因訴訟等公開形式暴露在(exist)公衆面前,有的(of)通過強調保密性的(of)仲裁方式解決,更多的(of)則求助于(At)監管部門,具體表現爲(for)對平台進行投訴。

  這(this)些商家對平台懲罰措施的(of)質疑大(big)多集中于(At)幾個(indivual)方面:平台與經營者之間簽訂的(of)格式合同是(yes)否有效,是(yes)否有濫用(use)其優勢地(land)位之嫌,約定高達10倍的(of)消費者賠付金或違約金是(yes)否缺乏法律依據。其背後反映出(out)的(of)深層次問題,即電商平台對其經營者是(yes)否有權打假,權限何在(exist)?

  以(by)尋夢公司此次的(of)案件爲(for)例,其作(do)出(out)上(superior)述行爲(for)的(of)依據在(exist)于(At)商家入駐拼多多平台時(hour)雙方所簽訂的(of)協議。

  《法制日報》記者查詢發現,商家首次申請入駐拼多多平台時(hour),須簽訂協議。商家不(No)僅須履行上(superior)傳相關資質、支付保證金等義務,還須按照協議要(want)求作(do)出(out)正品承諾。而銷售假冒僞劣商品,在(exist)上(superior)述協議中被歸入“嚴重問題商品”,對于(At)“嚴重問題商品”的(of)處理極其嚴厲。例如,平台方可對相關商品作(do)即時(hour)下架處理,并通知商家提供相關證據,包括但不(No)限于(At)商品銷售許可、進貨憑證、授權銷售證明、商品進口證明等,商家應立即提交。

  若商家不(No)能及時(hour)提供有效證明文件,平台方有權采取下列一(one)項或多項措施:立即解除本協議;限制商家店鋪資金(包括但不(No)限于(At)店鋪保證金、活動保證金及貨款)提現;要(want)求商家支付通過拼多多銷售的(of)“嚴重問題商品”曆史總銷售額(以(by)商品ID爲(for)準)的(of)十倍作(do)爲(for)消費者賠付金賠付消費者,且甲方有權以(by)商家店鋪資金抵扣消費者賠付金賠付消費者;扣除商家交納的(of)保證金;平台規則規定的(of)其他(he)違規處理措施。

  這(this)一(one)合同的(of)有效性,在(exist)上(superior)海兩級法院的(of)一(one)審、二審中均得到(arrive)認可。一(one)審法院認爲(for),“協議系雙方的(of)真實意思表示,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(of)強制性規定,應爲(for)合法有效,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”。

  對于(At)平台采取的(of)各項處理措施,一(one)審法院認爲(for),符合雙方合同約定,也有利于(At)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,駁回作(do)爲(for)原告的(of)景德鎮某公司的(of)所有訴訟請求。

  二審法院再次确認,雙方均應受平台協議及規則的(of)約束。“原審對此作(do)出(out)的(of)判決并無不(No)當,本院予以(by)維持。”

  在(exist)新近出(out)台的(of)另一(one)起同類判決中,北京某法院明确表示,應對電商平台打假予以(by)鼓勵與支持,其打假行爲(for)屬于(At)平台自治範疇,對具有懲罰性質的(of)合理的(of)高額違約金主張予以(by)保護。平台基于(At)管理職責,爲(for)維護平台商業信譽、網絡購物環境及安全性,保護合法經營商家的(of)利益和(and)消費者合法權益,與進駐平台經營的(of)商家在(exist)平等的(of)基礎上(superior)确定帶有懲罰性質的(of)違約金,應該得到(arrive)合理保護。

  提升質量維護商譽

  主動打假大(big)勢所趨

  爲(for)何電商平台如今不(No)遺餘力地(land)打假?

  在(exist)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看來(Come),電商平台打假有内在(exist)因素,也有外在(exist)壓力。從内在(exist)因素來(Come)看,電商平台在(exist)發展之初希望“量越多越好”,但當平台發展起來(Come)之後,就會有淘汰機制。假貨雖然容易以(by)低價取勝,但對消費者權益和(and)知識産權權利人(people)勢必會造成侵害,并不(No)利于(At)平台自身的(of)長期發展。

  從外在(exist)壓力看,電商法第三十八條明确了(Got it)電商平台的(of)資質審核與安全保障義務。該條款規定,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内經營者銷售的(of)商品或者提供的(of)服務不(No)符合保障人(people)身、财産安全的(of)要(want)求,或者有其他(he)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爲(for),未采取必要(want)措施的(of),依法與該平台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對關系消費者生(born)命健康的(of)商品或者服務,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内經營者的(of)資質資格未盡到(arrive)審核義務,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(arrive)安全保障義務,造成消費者損害的(of),依法承擔相應的(of)責任。

  “商家售假也會影響到(arrive)平台聲譽。信譽立起來(Come)不(No)容易,一(one)旦倒了(Got it)要(want)想重新獲取消費者認可非常不(No)容易,代價更高,所以(by)平台是(yes)有動力打假的(of)。”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認爲(for),打假直接關系到(arrive)平台的(of)發展根基。

  中國(country)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爲(for),電商平台表現出(out)積極打假姿态,一(one)方面說明電商平台的(of)法律意識和(and)責任意識都在(exist)逐步提升,商品質量和(and)知識産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,另一(one)方面也說明我(I)國(country)電子商務在(exist)高質量發展方面邁出(out)了(Got it)積極步伐,這(this)是(yes)一(one)個(indivual)全面提升的(of)過程。“電商企業不(No)僅要(want)順應消費個(indivual)性化、多樣化發展的(of)大(big)趨勢,增加商品和(and)服務種類、數量,而且要(want)在(exist)産品質量、細節和(and)知識産權等方面多下功夫,形成高品質的(of)商品和(and)服務供給。”

  亟須加強平台自治

  淨化網絡交易環境

  陳音江認爲(for),平台打假屬于(At)自治管理,主要(want)是(yes)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制訂平台服務協議和(and)交易規則,隻要(want)遵循了(Got it)公平和(and)誠實信用(use)原則,雙方就應該共同遵守。如果一(one)方違反合同規定,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。“客觀來(Come)說,商家在(exist)平台上(superior)售賣假貨,平台不(No)僅要(want)承擔法定責任,而且要(want)承受因此引起的(of)信譽損失。依據合同法,一(one)方違約給另一(one)方造成損失,應該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”

  陳音江說,格式合同也是(yes)一(one)種常用(use)的(of)合同形式,并非所有格式合同都是(yes)無效的(of)。隻要(want)平台在(exist)提供格式合同時(hour)遵循了(Got it)公平原則,合理确定雙方的(of)權利和(and)義務,并在(exist)簽訂合同之前采取有效方式提請商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(of)條款内容,雙方在(exist)充分知情的(of)情況下簽訂的(of)格式合同,就應該共同遵守。當然,平台也不(No)能利用(use)自身的(of)強勢地(land)位,将不(No)公平不(No)合理的(of)規定強加給商家,尤其是(yes)不(No)能以(by)欺詐、脅迫的(of)手段要(want)求商家訂立合同。

  邱寶昌也認爲(for),電商平台有權通過平台協議和(and)交易規則來(Come)規範經營者行爲(for),防範與制止其售假,當然,也可以(by)通過訴訟來(Come)解決相關糾紛。

  趙占領指出(out),電商平台和(and)平台經營者之間的(of)關系是(yes)合同關系。“商家入駐平台之初,通過在(exist)線或者線下簽訂協議與平台成立合同關系,合同中既然約定了(Got it)禁止商家售假,商家就要(want)承擔相應違約責任。”在(exist)違約金的(of)問題上(superior),趙占領提出(out),按照合同法違約金不(No)能超出(out)130%的(of)規定,違約方可以(by)請求調整,但事實上(superior)售假給平台造成的(of)損失,尤其是(yes)商譽方面的(of)損失很難量化。

  未來(Come)打假中,平台自治将扮演更爲(for)重要(want)的(of)角色。  “電商平台打假責無旁貸,在(exist)打假過程中主要(want)扮演的(of)是(yes)協調、核實、管理方面的(of)角色,不(No)能逾越法律規定,也不(No)能随意損害商家的(of)利益,所以(by)要(want)提高技術含量,細化打假操作(do)。”陳音江說,涉及到(arrive)行政調查或行政處罰的(of),尤其是(yes)涉及到(arrive)違法犯罪的(of),必須及時(hour)向監管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,請求有關部門調查處理。

  邱寶昌建議,平台自治的(of)最佳效果是(yes)平台、經營者與消費者三方共赢。想做到(arrive)這(this)一(one)點,需要(want)制訂公開透明公平的(of)平台規則,并發動消費者的(of)力量。比如,支持消費者投訴,減少對消費者投訴設置的(of)障礙,及時(hour)公正予以(by)解決;即便是(yes)針對經營者的(of)規則,也可以(by)考慮讓消費者參與制訂。

  趙占領認爲(for),加強平台自治,一(one)方面要(want)在(exist)事前對商家做好審核,完全可以(by)提出(out)更高要(want)求,并适當提高保證金;另一(one)方面是(yes)在(exist)事中加強抽檢等監督舉措。

  “平台自治的(of)作(do)用(use)很大(big),政府對商家進行處罰是(yes)事後行爲(for),一(one)般要(want)有消費者的(of)舉報與投訴,因爲(for)政府不(No)掌握交易數據。平台掌握所有數據,而且基于(At)大(big)數據可以(by)用(use)技術手段看出(out)哪些經營者可能售假。平台通過加強監督檢查,可以(by)協助政府在(exist)比較短的(of)時(hour)間内發現和(and)制止違法行爲(for)。”趙占領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