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報道,根據即将于(At)下周發布的(of)法規草案,歐盟将要(want)求Facebook和(and)亞馬遜等大(big)型科技公司承擔更多的(of)互聯網監管責任,否則将面臨巨額罰款,罰款金額或高達營業額的(of)6%。
根據媒體獲悉的(of)這(this)份機密文件,大(big)型科技公司将必須審查第三方供應商(比如在(exist)亞馬遜出(out)售商品的(of)店家等),并與監管機構和(and)研究人(people)員共享數據,以(by)了(Got it)解這(this)些公司如何管理非法内容。
大(big)型在(exist)線平台必須确保更大(big)程度的(of)廣告透明度,讓用(use)戶“以(by)清晰明确的(of)方式且實時(hour)地(land)”知道,他(he)們(them)正在(exist)觀看廣告。平台還必須告知消費者,廣告背後的(of)商家是(yes)誰,并爲(for)他(he)們(them)提供“有意義的(of)主要(want)參數信息來(Come)判斷”他(he)們(them)爲(for)什麽會看到(arrive)該廣告。
除此之外,這(this)份文件顯示,布魯塞爾的(of)監管機構首次将“大(big)型平台”定義爲(for)擁有超過4500萬名用(use)戶(或相當于(At)歐盟總人(people)口10%)的(of)平台。該草案主要(want)針對這(this)些公司,是(yes)因爲(for)它們(them)對歐盟的(of)互聯網用(use)戶具有“不(No)成比例的(of)影響”。
“大(big)型平台在(exist)擴張和(and)塑造在(exist)線信息流方面發揮着系統性作(do)用(use)。”法規草案寫道。
根據草案,大(big)型平台(其中大(big)多數位于(At)美國(country))必須任命“一(one)名或多名”合規官員,以(by)确保公司遵守新的(of)《數字服務法案》。不(No)遵守該法案,将被處以(by)上(superior)一(one)财政年公司總營業額6%的(of)罰款。草案還寫道,罰款的(of)金額将取決于(At)違規的(of)嚴重程度,違規發生(born)的(of)時(hour)間以(by)及違規是(yes)否會再次發生(born)。
這(this)也是(yes)歐盟二十年來(Come)首次對該地(land)區的(of)互聯網規則進行全面修改,内容涉及方方面面,如删除非法内容時(hour)在(exist)線平台應承擔的(of)責任,以(by)及如何遏制平台日益增長的(of)市場影響力。
負責推動對大(big)型科技公司采取更嚴格監管的(of)法官專員蒂埃裏·布雷頓(Thierry Breton),在(exist)去年六月份表示:“在(exist)線平台在(exist)我(I)們(them)的(of)日常生(born)活、經濟和(and)民主中發揮了(Got it)重要(want)作(do)用(use)。能力越大(big),責任也越大(big)。但是(yes),這(this)一(one)切的(of)發生(born),離不(No)開針對數字服務的(of)現代法規。” 文件稱,大(big)型在(exist)線平台“可以(by)觸達最大(big)規模的(of)受衆,并可能造成最嚴重的(of)危害。因此,這(this)類大(big)型在(exist)線平台應根據它們(them)的(of)社會影響和(and)财富,承擔最高标準的(of)盡職調查義務”。
消費者團體曾一(one)再警告說,在(exist)沒有在(exist)線法律保護的(of)情況下,在(exist)線欺詐和(and)有缺陷的(of)産品不(No)斷威脅着消費者的(of)利益。
消費者協會傘式組織Beuc的(of)總幹事莫妮卡·戈耶斯(Monique Goyens)表示,《數字服務法案》将“賦予歐盟更好的(of)工具,來(Come)确保數字經濟始終對消費者有益,而不(No)是(yes)最大(big)化科技巨頭的(of)利潤。”
她補充說:“現在(exist)是(yes)時(hour)候終止科技巨頭利用(use)數字經濟來(Come)滿足自己狹隘的(of)既得利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