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最高法發布《最高人(people)民法院關于(At)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适用(use)法律若幹問題的(of)解釋(一(one))》(以(by)下簡稱《解釋》),明确規定電商平台應承擔責任,把好網購食品安全關;“黑作(do)坊”食品的(of)生(born)産者和(and)經營者都要(want)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。
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、民一(one)庭庭長鄭學林介紹,針對電商平台的(of)責任承擔問題,《解釋》第2條第1款規定,其經營者以(by)标記自營業務方式銷售的(of)食品,或雖未标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務所售食品不(No)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(of),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商平台經營者承擔作(do)爲(for)食品經營者的(of)賠償責任。
另外,《解釋》第3條規定,電商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平台内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、審查許可證,或未依法履行報告、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,使消費者的(of)合法權益受到(arrive)損害,消費者有權主張平台經營者與平台内的(of)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消費者購買不(No)合格食品沒吃出(out)毛病,經營者要(want)承擔懲罰性賠償嗎?根據《解釋》,懲罰性賠償不(No)以(by)造成人(people)身損害爲(for)前提。食品不(No)符合食品安全标準,消費者可主張生(born)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要(want)求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;生(born)産者或者經營者以(by)“未造成消費者人(people)身損害”爲(for)由抗辯的(of),人(people)民法院不(No)予支持。
《解釋》規定,所有食品必須清晰标注生(born)産日期、保質期。生(born)産經營未清晰标明生(born)産日期、保質期的(of)預包裝食品,消費者主張生(born)産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(of),人(people)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《解釋》依法懲治惡意及嚴重不(No)負責任的(of)經營者,第6條以(by)“列舉+兜底”的(of)方式進一(one)步明确了(Got it)食品經營者明知食品不(No)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銷售,要(want)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(of)5種情形,包括:已過食品标明的(of)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(of);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(of)合法進貨來(Come)源的(of);以(by)明顯不(No)合理的(of)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(of)、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(of);虛假标注、更改食品生(born)産日期、批号的(of);轉移、隐匿、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(of)。 “‘黑窩點’‘黑作(do)坊’‘黑市場’往往形成産供銷一(one)條龍,生(born)産者需要(want)憑借場地(land)、設備、技術、原料、銷售渠道、運輸、儲存等便利條件,才能制售有毒有害食品”,最高法民一(one)庭副庭長劉敏介紹,爲(for)切斷“黑作(do)坊”食品的(of)生(born)産經營鏈條,《解釋》第5條明确,對于(At)明知從事違法生(born)産經營行爲(for)仍提供便利條件的(of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,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(of)規定主張該單位或個(indivual)人(people)與食品生(born)産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。
火車、飛機上(superior)提供給乘客的(of)食品有問題誰擔責?《解釋》明确,如遇此種情況,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(people)承擔作(do)爲(for)食品生(born)産者或經營者的(of)賠償責任;并明确,無論是(yes)免費提供或是(yes)有償提供,承運人(people)均應保證所提供食品的(of)安全性,不(No)得以(by)“食品是(yes)免費提供”爲(for)由進行抗辯。